诉求:
1.要求退回本人支付货款 9.7 元
2.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依法赔偿
3.要求依法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和违法商品
事实与理由:
卢晨于 2024.8.3 日在该超市购买的“小喷壶、金果棒、筷子”共计花费 9.7 元。小喷壶外包装无任何产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筷子产品信息不合格,违反国标 GB4806 、《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且该超市售卖的散装金果棒未在产品四周或内部放置标签或合格证等产品信息,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与滴二十七条(附加:商品相关证据可联系本人提供)(附上:商家经营时间远超于 3 个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7 条规定:(1)违法时间超过 3 个月,属于情节严重)
这个能反攻吗 还是赔 1000 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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