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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条回复  
ferock 小成 3 小时前
从国内法理上,没大毛病,因为开源协议并不受国内著作权保护。。。 换句话说,国外的经,谁念?哪里的和尚念哪里的经,国内只看国内的著作法
Raynard 楼主 小成 3 小时前
@ferock #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1 修订)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kyor0 小成 3 小时前
毕竟是土匪头子
xmh51 小成 3 小时前
仔细看了原文,怎么也得不出这个标题的结论。展开说说原文的意思,某个在开源软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软件,并且软件违反了开源协议,这个时候,别人侵害了这个软件,fy 支持维权,并认为别人侵害软件和软件未遵循开源协议是两回事。
ferock 小成 3 小时前
@Raynard #2 国内这方面的保护是很弱的 首先,条例本身 level 低于 法 其次,你刚刚引用的也说了。。。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换言之,仅代码,不受保护
ferock 小成 3 小时前
本朝他们还是去习惯去理解 “看得见摸得着” 的东西 看不见的东西,他们理解不了 路还很长呢。。。
xmh51 小成 3 小时前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 这句话说的再白话一点 你基于开源软件基础上独创性贡献享有著作权,这个著作权不因为你不遵循开源软件的开源协议而失效。国内支持作者维护别人侵害著作权的权益。 至于开发者不遵循开源软件的开源协议国内认为这个是另外的案件,不延伸。
xmh51 小成 3 小时前
@ferock 额,要不你再看看,我认为这个判决很好。
NoOneNoBody 小成 3 小时前
只能说抗辩逻辑不对 这个抗辩逻辑是“原告方软著权无效”(取得过程不满足软著条件),但这个并不是这个审判可以解决的事,该次庭审会“无视”这个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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