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本来就想走,让它走《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开除》就行。然后反手你就可以去劳动仲裁,提违法解除,要求 2N 。运气好 2N+1 也有可能,毕竟也没提前 30 天通知。不过我见过的,支持概率不高。
生产经营风险是由公司自行承担的,因此公司所谓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推导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一点即使在员工手册中有约定,也很难被认可,属于故意加重了劳动者责任。
而且,即使员工手册约定了,没几个公司能够完成形式要件,手册本身内容,大概率都可以推翻。一个民主程序就能推翻 90%公司的员工手册了。
N 的计算标准是过去 12 个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地区实践中,低于公司内平均收入的,也会按公司内平均收入算。高于当地社平收入 3 倍的,按 3 倍计。同时 N 最大值取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