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大概看了一下(浪费很多时间),写一下:
Op 是原告(打工人),公司安排出差,但是觉得不合理,前期扭扭捏捏拖了一下,后来还是去了,去玩觉得被针对(还是什么的),又回公司了,于是公司以旷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裁人,Op 不服,起诉。法院判决发放了正常工资,年假按工资算。赔偿没有。
这个流程里,第一个安排出差的时候直接不去,以变更工作地点为理由,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去了又回公司,以没有办公条件(没有桌椅)为理由,是说不过去的。整体看下来,法院没有什么问题,工资也给了,没有赔偿而已。如果有漏了细节,可以补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