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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ock 小成 昨天 19:05
@xmh51 #8 我没有说不好啊。。。 单的确,开源协议,并不在国内受保护啊 我想表达的意思很简单,就是,国内出版物(可以申请著作权的都可以这么称呼)优先级最高的是的权利就是著作权。
xmh51 小成 昨天 19:06
从始至终这个案例都没有延展到如何处理侵权开源软件或者不遵循开源协议的问题。
ferock 小成 昨天 19:07
@xmh51 #11
ferock 小成 昨天 19:08
@xmh51 #11 所以,参考我一楼说的内容,判决没问题。很谨慎
geelaw 小成 昨天 19:14
标题不知所云,著作权是创造的那一刻就存在的,登记(所谓“申请软件著作权”)是一种留痕措施,和著作权的存在无关。 所截取片段: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请仔细看案件细节。 1. 网某科技公司(原告)开发了 OfficeTen 2. 浙江亿某公司、苏州启某公司(被告)非法获得 OfficeTen 的代码并出售基于它的软件(下称 C ) 3. 原告 诉 被告 侵犯 OfficeTen 的著作权 4. 被告 辩称 原告 不享有 OfficeTen 的著作权,因为 OfficeTen 是基于 GPLf 授权的 OpenWRT 开发的,因此 OfficeTen 的著作权属于 OpenWRT 的著作权人 所截片段的意思:4 的论述是错误的。 根据我对著作权的理解:衍生作品是否遵守原作品的授权协议,不影响衍生作品的著作权的存在与归属。这里 衍生作品 = OfficeTen ,原作品 = OpenWRT ,衍生作品的著作权自然属于原告。 即使在 GPLf 的框架内,原告没有任何义务向任何人分发 OfficeTen ,如果不存在分发 OfficeTen 之行为,自然不受到 GPLf 的约束(约束只在分发软件的时候出现)。我不清楚原告是否分发了软件,但考虑如下情况: 1. 原告并不公开发行 OfficeTen (或许原告要收费) 2. 原告发行 OfficeTen 的时候以 GPLf 授权 3. 被告从原告处盗取 OfficeTen 的源码 那么 3 的行为并不代表被告以 GPLf 的授权得到了 OfficeTen ,因此被告没有权利使用 OfficeTen 。
NoOneNoBody 小成 昨天 19:19
@NoOneNoBody #9 A 开源,B 从 A 为基础创建软件、闭源且取得软著,C 被诉侵权 B C 抗辩有两种途径: 1. 主张从 A 的基础创建,没有侵权 B ;但如果确认 C 确实抄袭 B 的代码,基本就是败诉,B 对 A 如何做了什么无关,因为这不是“见义勇为” 2. 循法律途径申诉 B 的软著权无效(别案);向庭审申请休庭,等待前述别案的结果再审 非法律从业者,仅从逻辑理解
M2K4 初学 昨天 19:43
“本案系针对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尽管涉案软件涉及 GPLf 协议这一许可合同,但在 OpenWRT 系统软件权利人并非本案当事人情形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不宜对涉案软件是否全部或部分受 GPLf 协议约束、网某科技公司是否违反 GPLf 协议、以及网某科技公司是否因此需承担任何违约或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审理。” “本案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支持网某科技公司部分诉请,并不表明网某科技公司将来在潜在的违约和/或侵权之诉中可免予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和/或侵权责任。” 原文讲的很清楚了,原告有无违背开源协议是原告跟开源项目作者之间的事,这和被告有无侵权原告是两个案件。 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的违反开源协议的行为,况且是否真的违反了也不确定,因为他们说自己的软件是上下层分离的。但因为这是两个案件,而开源项目的作者又未提起诉讼,所以审理的重点并不在这里。
porjac233 小成 昨天 20:05
仔细看看判决吧,智商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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