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针对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尽管涉案软件涉及 GPLf 协议这一许可合同,但在 OpenWRT 系统软件权利人并非本案当事人情形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不宜对涉案软件是否全部或部分受 GPLf 协议约束、网某科技公司是否违反 GPLf 协议、以及网某科技公司是否因此需承担任何违约或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审理。”
“本案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支持网某科技公司部分诉请,并不表明网某科技公司将来在潜在的违约和/或侵权之诉中可免予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和/或侵权责任。”
原文讲的很清楚了,原告有无违背开源协议是原告跟开源项目作者之间的事,这和被告有无侵权原告是两个案件。
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的违反开源协议的行为,况且是否真的违反了也不确定,因为他们说自己的软件是上下层分离的。但因为这是两个案件,而开源项目的作者又未提起诉讼,所以审理的重点并不在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