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闲着无聊,登录 10010 的 web 门户,下载了用户协议,发现里面有一条:
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线路、设备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下列危害乙方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网络质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硬件设备或软件; 2 、提供从事入侵乙方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传输扩散违法信息、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及制作方法; 3 、危害乙方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网络质量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异常的或多目的地的内容分发行为(乙方有权根据网络实际运行情况认定是否异常)或单月使用上行流量达到 0.8TB 的。
甲方违反第 1 、第 2 项的,乙方有权即时终止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甲方违反第 3 项的,乙方有权在发现上述行为后及时通知甲方,同时降低甲方上行速率至 40MB 。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有权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的 24 小时内进行核 实,甲方应当配合。若甲方拒不配合的,乙方有权维持原处置。经核实,甲方确实不存在上述问题的,乙方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恢复套餐上行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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