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铺垫] 1. 我是从 22 年 6 月 6 日入职的当前公司 2. 人事于今年 10 月 24 日告知技术部所有人需要签署一份新合同, 我因为提出需要一份工龄延续的补充协议所以没签字,部门其他人均已签字。
[时间线] 1. 11 月 13 日中午,HR 主管喊我谈话, 质问我为什么不签新合同, 我告知需要补充一份工龄延续协议才能签。HR 主管表示所有人都签了,只有你没签,只能说你"不服从管理",合作只能到此。
2. 11 月 13 日下午 5 点,公司通过企微单独给我发了一份取消部分开发岗位的通知,下午 6 点将我踢出钉钉,企微架构
3. 11 月 14 日上午,我于公司总经理,HR 主管,部门主管进行了沟通,谈判无果。公司不承认辞退,但告知不允许我继续上班, 我表示我还没进行交接,自己还有半天调休未休,总经理表示,工资,社保给你算到 14 号当天。 至于辞退含义,他们表示这些不属于辞退,我有问题可以去找第三方来判断
4. 会后, 我在工位打通了法律咨询热线,那边人告知我需要公司出示一份书面的辞退报告。我问如果没有的话,是不是继续待工位上班,回复是的。于是我继续找了总经理,公司并不提供离职报告,我也继续在公司
[补充] 1. 总经理不承认辞退并说告知我不能继续上班的原因是:岗位取消。 2. 事情发生到现在,我都是在使用 水印相机打卡 3. 新公司主体,法人与旧公司不同
[疑问] 1. 我查询了一些资料, 逻辑好像是这么定义:只有公司出书纸面辞退通知才是构成违法辞退的前提,公司要是不出示书面的说明,那就只能继续耗着到公司拖欠工资(也就是 12 月 15 日)走被迫离职。 在仲裁胜利的前提下,违法辞退是 2N , 被迫离职是 N 。 这个逻辑正确吗?
2. 基于我目前的情况,我最优的办法是什么, 有没有可能我现在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辞退闭环,不需要在这边耗着了,还是说需要继续待在公司,下个月走被迫离职?
3. 如果是走被迫离职的话,我现在每天的打卡记录需不需要发送公司,还是直接等下个月工资条发下来之后直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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