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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同方向有`2 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100 公里`;同方向有`3 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110 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90 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68932.htm |